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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入狱!火车厢里竟还敢杀人,刑满释放人员到底该不该受限制?-j9九游会真人

  最近,大家一定听说了这个事儿,5月4日的时候,在k435次列车,一男子在火车上持刀无故杀害一名素不相识的男青年后,被当场抓获。

  据警方知情人士透露,这名凶手35岁,重庆人,使用的凶器是一把小刀,2014年和2017年凶手就曾两次持刀伤人,2010年和2011年曾两次被强制戒毒。”

  也许大家的关注点都在安检的漏洞到底有多大,才能让这把利器带上火车,但是军武菌的疑问在于:这样既有持刀伤人前科,又有吸毒史的人,为什么没有什么限制措施呢?

  真的能一棒子打死吗

  据近年来统计,我国的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很多人都没什么好感,这都很正常,人之常情吧。

  但是,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就可以把他们排除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呢?

  在上世纪90年代末的时侯,美国很多州都对犯过重罪的人有排除性限制,比如剥夺投票权,限制或者阻止他们寻找住房和工作,剥夺或限制部分社会福利,比如更难获得住院治疗等。

  美国国会在1996年还通过了一项法令,被判犯有毒品重罪的人将被终身禁止领取食品券或现金援助,除非他们所在的州明确退出这一项国家级的法令。

  要知道,美国的重罪跟咱们认为的杀人、强奸、抢劫这类罪行不同,在美国,只要是判刑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罪就是“重罪”,而且美国的刑罚时长平均来说要比中国(以及世界上其它绝大多数国家)重很多。

  这些限制性的禁令适用范围极广,即使是带着孩子的妇女也不能幸免,相当于大幅提高了犯罪成本,要按照咱们的想法,重典方能治世,矫枉必须过正,美国这么干的话应该会降低社会上的犯罪率。

  然而实际上,这让美国的监狱人满为患,而且在接下来十几年里,累犯率居高不下,二进宫、三进宫的大有人在。为什么会这样呢?

  罗翔教授曾说过:“如果堵塞了犯罪人改过自新之路,那么他们无法回归社会,很有可能他们出狱后会再次犯罪。”

  由于面对社会上众多的限制性规定,美国的刑释人员很难找到工作,只有 12% 的公司愿意公开雇用有重罪记录的人,而即使是那些有幸找到工作的刑释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也要比没有犯罪记录的同行低 11%。

  而根据福建省监狱管理局统计,重新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中,只有4%的人通过政府帮助找到工作,而无法找到工作的人高达59.2%。

  由于生活举步维艰,尤其对本就没有更多生活技能的特殊群体,更是雪上加霜,于是,一些曾经有过不良记录的群体很容易被触发,重新干上老本行。

  像连云港市海州区院办理的李某传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传是个聋哑人,曾于2014年、2017年两次盗窃被判处拘役,后于2020年又实施了盗窃行为,据其自己供述,平时住在大街上,靠捡拾路边东西维持生存,生活十分困难,进而走上盗窃的再犯罪道路。

  有研究表明,如果刑满释放人员在8个月后找不到工作,那么他们就有三分之一的可能会再次犯罪,如果失业1年,那么可能就会增加到 50%,如果失业3年后,则可能增加到 70%。

  美国此前就有研究数据表明,加利福尼亚州的监狱系统每释放一批囚犯中有三分之二的人会在三年内重返监狱。

  而且,事实上,刑释人员如果再次犯罪,由于具有更强的反侦查意识和更加熟练的犯罪手段,对社会的危害往往比初犯人员大得多。

  据统计,自2020年以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共对296名再犯罪的刑释人员提起公诉,再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聚众斗殴、贩卖毒品、寻衅滋事、诈骗、抢劫、故意伤害等。

  其中,这些累犯的前一次罪名是盗窃94件、聚众斗殴42件、抢劫24件、故意伤害23件,后一次的罪名则是盗窃67件、贩卖毒品34件、寻衅滋事30件、诈骗25件,后一次的罪行明显要比前一次更重。

  对于犯下罪行的人进行刑罚是他们罪有应得、自作自受,但是当他为之前的罪行付出代价之后,再回到社会上,如果一概而论,对他们的各种行为都深度限制或者禁止,统统打倒在地,再踏上一万只脚,让他们成为社会贱民。

  可是,人总要活着,当无路可走时,为了活着,就会铤而走险,其最后结果必然是使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最终将恶果反馈给社会上的更多的人。

  道理很简单,当他想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却不被接受时,那么他大概率就会再次成魔。

  美国此前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一方面监狱人满为患,一方面再犯罪率居高不下,有83%的刑释人员会在十年内再次入狱。后来,人们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应该要限制或者减少各种对刑释人员的不公平对待。

  在2017年,犹他州、内华达州、田纳西州等部分州颁布了一些法律,帮助刑释人员封存或者完全删除犯罪记录来改善前罪犯的就业前景。

  还有一些州让刑满释放人员更容易获得专业执照,并阻止那些被控毒品重罪的人获得食品券的限制。

  也就是从2017年开始,美国各州都对刑释人员的限制开始逐步减少,而社会受到的回报就是“累犯”的减少。

  我国对于刑释人员的政策则比美国要走的更靠前一些,根据《监狱法》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来讲,我国对待刑释人员应该是要跟普通人一视同仁的,只是在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拍卖师、会计、公务人员和参军等31种职业上绝对禁止其从业。

  不过,这样虽然说是在法律上赋予了刑释人员平等的公民权利,能够帮助刑释人员能够尽快融入社会,从根本上减少再犯罪率,但是对于一些“顽固分子”,仅仅进行职业限制显然又是不够的。

  2023年2月6日,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民警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在该市金水桥市场附近,将强行把9岁的女受害人江某,抱至一面包车后实施猥亵的武某玉抓获。

  据公安机关通报称,28岁的武某玉曾于2015年、2019年两次因猥亵儿童罪,被山西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按照《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在国外,像这种累犯也是要受到阉割控制和严厉处罚的,像美国的“三振出局”法例,就是说一个人如果已经存在两次“案底”,那么第三次再犯时无论罪名多么轻微,也将被判以重罪。

  以加州三振出局制度为例,其规定如果被告人曾犯一次暴力或严重犯罪,再次犯新罪的,即所谓的“两振”,无论新罪是否为暴力或严重犯罪,其宣告刑应为再犯行为刑期的2倍。

  如果被告人曾犯2次(及以上)重罪,再次犯重罪的,即所谓的“三振”,则宣告刑应为终身监禁,至少也应该是再犯行为刑期的3倍或25年,且不得假释。

  即使对适用三振出局法的囚犯进行善行折减,最多也只能折减总刑期的20%。因此,对适用该法的罪犯,法庭不得判处缓刑或者暂缓量刑,不得对被告人进行转处,也不得将被告人送至加州矫正中心。

  之前南加州一名男子因偷了一家餐厅的几块甜饼而被判入狱25年,就是因为其已经身负两次犯罪记录。这个法例就是要把累犯与社会隔离,从而杜绝其再次危害社会。

  按说武某玉第二次犯事时就应该从重处罚,但是他被判处的刑罚似乎并未达到法定量刑幅度的上限,两次失去人身自由的经历,显然并未能让武某玉警醒。

  累犯作为一种法定从重情节,在再次犯罪的判决中得以体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刑释人员再犯罪的作用,但是它只能算是“事后惩罚”,对于累犯的风险防控则相对较弱,要想真正防控,必须要制度前置。

  像很多性侵儿童罪犯都是人格扭曲、心理变态,对儿童有特殊的性癖好,这样的人单纯地靠刑罚教育和震慑压根没啥用,其刑满释放后的再犯风险极高。

  据统计,17%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出狱后,还会再次犯罪,像福建某学校教师赖某,1990年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2年又因涉嫌猥亵女童再次被捕。

  虽说犯罪者不能“一棒子打死”,要鼓励他们回头是岸、回归社会,但对于特定罪犯,为预防再犯,保护人们尤其是一些特定群体不受侵犯,确实有必要加以适当防范和限制。

  对于性犯罪者,美国、瑞典、挪威、波兰、捷克、丹麦、俄罗斯、摩尔多瓦、爱沙尼亚等很多国家都通过了有关“化学阉割”的法案。

  2011年,韩国通过了严重性犯罪“化学阉割”法案,是首个引入“化学阉割”的亚洲国家,2016年,印尼一名14岁女孩惨遭一群青少年轮奸并杀害,印尼对此颁布一项紧急法令,允许性侵儿童者被处以死刑或“化学阉割”。

  所谓“化学阉割”,就是通过对男性强奸罪犯注射一系列雌性荷尔蒙药物以减少其性幻想,降低其性冲动,从而降低他们再次实施性侵的概率,属于内分泌治疗的一种。

  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性障碍诊所调查显示,20世纪90年代接受“化学阉割”的629名性犯罪者再次犯罪的比率仅为8%,而同期未进行“化学阉割”的性犯罪者的再犯比率为20%。

  尽管“化学阉割”可能会带来抑郁症、骨质疏松和贫血等副作用,一些人认为太不人道,然而,这能跟猥亵无法自卫、无法逃脱的幼童这样惨无人道的事相比吗?

  为了防止出狱后的性犯罪者再次作奸犯科,国外不少国家会给他们戴上电子脚镣,这跟中国用于犯人外出就医、转监的用途完全不同。

  电子脚镣是一套拷在罪犯或者假释犯脚上的“位置追踪电子装置”,内含gps系统,方便警方随时监控犯人的活动范围。

  在美国,性犯罪者要想提前出狱,就必须戴着电子脚镣,随时都得跟警方汇报自己的位置,每周去警察局报到,一旦违反规定,就要面临加重刑罚。

  像之前科罗拉多州的一个儿童性侵犯eric hartwell,刚出狱就把电子脚镣给嘎了,结果不到三天就被捉了回去,直接再次判刑坐牢。

  在韩国,凡是有两次以上性暴力犯罪史,或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刑满释放人员,以及获得假释或者缓期执行需监视居住的犯罪人员,都要强制佩戴电子脚镣。

  一旦佩戴者进入禁入区域,电子脚镣就会强烈震动,同时监控中心会收到报警,并迅速用专用手机通知佩戴者,如果其未携带或者不接听专用手机来电,就可能面临警告。

  要是敢分离、损坏、拆解电子脚镣,导致数据信息无法及时传输,就会被处以7年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的罚款。

  据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统计,2004年至2008年,韩国性暴力犯罪复发率为14.1%,而在该制度正式实施7年后,复发率骤降至1.7%。

  除此之外,像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英国、韩国等国家还构建了性侵犯信息系统,帮助公众监督检举性犯罪者,凡是涉嫌性侵儿童的罪犯,个人信息都会被登记在案,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查阅附近是否有性犯罪者。

  这种看似没有监狱的监视措施,实则让出狱后的性侵犯们时刻生活在公众的监督下。

  反观我国,虽然在2020年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入职查询、强制报告正式写入立法,明确了从业禁止等规定,给未成年人的保护确实比以前给力多了。

  然而,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我国依然缺乏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与之类似,一些特殊罪行的刑释人员防范措施依然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像杀人恶魔杨新海,早在1988年,杨就因盗窃被劳教两年;1991年,杨又因扒窃被劳教一年。1996年杨因盗窃、强奸未遂,被判刑5年。

  但在2000年杨被提前释放之后,就消失在监管部门和侦查机关的视野内,从2000年9月起直至2003年8月,疯狂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10人,强奸23人。

  当前,我国学术界有一种倾向,就是在对刑释人员的出境和待遇方面,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过多地强调刑满释放人员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而淡化了他们的本身应当承担的义务。  

  然而,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对于刑释人员而言,他们的义务就是对他人、社会、国家利益的维护。

  尽管我国目前形成了以社会帮教为载体的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模式,但是,由于法律关系并不明确,对有严重人身危险倾向的刑释人员还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次比一次触目惊心的事实告诉我们,如何防范一些特定的刑释人员再走老路,我们真的需要加把劲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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