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车运输油罐混用,法律上,主要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两个方面-j9九游会真人
1、关于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运输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应当保持安全、无害和清洁。否则将被处以1万到5万的罚款,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如果生产经营被污染的食品,可以处货值金额5-10倍的罚款。
除此以外,还有一个《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 30354-2013》,其中明确规定,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也就是说,原则上不是罐车是否清洗干净的问题,而是不能混装。
对于食用油来讲,要用专用容器进行安装和运输。
2、关于刑事责任。
主要是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对食用油进行混装后,违反了上述法律和安全标准规范,对人体造成危害,涉嫌构成该罪。
当然,从理论上来讲,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个体,还可以提起集体诉讼,要求索赔。不过,我在之前的微博聊过,实操中提起集体诉讼的难度较大,不太容易实现。如果提起集体诉讼的话,哪怕一人赔偿1000元,估计都会对违法者形成毁灭性打击,起到相当程度的惩戒作用。
但这一项,估计后续不太容易实现。
另外说两句。
通过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两个途径,来打击违法行为的做法,属于把维权职责和打击违法行为的权限,主要都收到了公权部门。这需要公权部门在实践中,扮演明察秋毫的包青天角色,且工作非常积极,把自己完全当成受害人的角色,来激发内心的工作动力。
就好比最高法院提出的“如我在诉”理念一样,转换到这儿,类似“如我受害”。
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的话,便会产生滞后和疏漏。
这会对整个基层官僚体系,提出极高的要求。整个基层官僚体系,都需要按照“如我在诉”、“如我受害”等代入感,激发自己的工作积极性,要像受害人一样,积极主动的去打击违法行为。
如果做不到,一是会让民间的期待和官方的工作成效之间,产生差距,二是会让违法行为出现反复、持续等情况,打脸执法公信力,以及打脸法治。
而如果持续不断做不到,且持续时间足够长的话,民间想要主动维权的动力,会越来越强烈,最终会跟官方想把权限只是收缩在公权部门的想法,产生差距,并可能最终演化成一个社会治理问题。